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贵州某自动化公司(以下称自动化公司)与贵州某煤化工公司(以下称煤化工公司)签订《PLC系统改造合同书》,合同约定,自动化公司向煤化工公司提供自动化产品及调试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28万元。合同签订后,自动化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自动化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
2015年4月23日,自动化公司已将合同款项的全部发票出具给了煤化工公司,煤化工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价款。截止2017年1月15日,煤化工公司一共向自动化公司支付合同款977000元,尚欠自动化公司合同款30万元。
二、办案过程
2019年3月,自动化公司通过朋友找到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王韩律师,王韩律师为自动化公司充分分析案情后,自动化公司决定委托王韩律师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王韩律师决定采取索要本金及利息的诉讼策略。
第一、自动化公司与煤化工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PLC系统改造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014年1月20日,自动化公司与煤化工公司签订了《PLC系统改造合同书》,自动化公司向煤化工公司提供自动化产品及调试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28万元。合同签订后,自动化公司已将合同下的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自动化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煤化工公司亦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因此,《PLC系统改造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煤化工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截止2017年1月23日,煤化工公司共向自动化公司支付货款97万元,尚欠自动化公司合同款30万元。自动化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煤化工公司仅履行部分合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办案结果
2019年3月4日,本案经法院审查后成功受理。2019年4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开庭前,煤化工公司一再表示欠自动化公司合同款是事实,拖欠也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希望自动化公司放弃利息部分。后经法院组织调解,拖欠四年之久的货款,最终以煤化工公司全额支付合同价款胜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