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韩律师亲办案例
货款四年未付,诉讼彰显效力!
来源:王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量:416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贵州某自动化公司(以下称自动化公司)与贵州某煤化工公司(以下称煤化工公司)签订《PLC系统改造合同书》,合同约定,自动化公司向煤化工公司提供自动化产品及调试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28万元。合同签订后,自动化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自动化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
2015年423日,自动化公司已将合同款项的全部发票出具给了煤化工公司煤化工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价款。截止2017115日,煤化工公司一共向自动化公司支付合同款977000元,尚欠自动化公司合同30万元。

二、办案过程

2019年3月,自动化公司通过朋友找到贵州万伦律师事务所王韩律师,王韩律师自动化公司充分分析案情后,自动化公司决定委托王韩律师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王韩律师决定采取索要本金及利息的诉讼策略

自动化公司煤化工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PLC系统改造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014年1月20日自动化公司煤化工公司签订了《PLC系统改造合同书》,自动化公司煤化工公司提供自动化产品及调试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28万元。合同签订后,自动化公司已将合同下的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自动化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煤化工公司亦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因此,PLC系统改造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煤化工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截止2017年1月23日,煤化工公司共向自动化公司支付货款97万元,尚欠自动化公司合同30万元。自动化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煤化工公司仅履行部分合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办案结果

2019年34日,本案经法院审查后成功受理2019年4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开庭前,煤化工公司一再表示欠自动化公司合同款是事实,拖欠也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希望自动化公司放弃利息部分。后经法院组织调解,拖欠四年之久的货款,最终以煤化工公司全额支付合同价款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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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韩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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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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